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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案说法丨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能否主张“带孙费” ?
www.sq.nanchongpeace.gov.cn 】 【 2025-11-27 10:51:33 】 【 来源:仪陇县人民法院

  寻常日子里,总藏着些细碎的“小麻烦”。这些看似微小的民生案件,藏着对“公平”与“正义”最朴素的追求。


  仪陇县人民法院推出“‘仪’案说法”专栏,从凡人小事说起,以平实的“案语”铺开生活场景,用精准的“法言”解析法律规则。


  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在这些“小案”的解读里,读懂法律的温度与尺度,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受传统家庭观念和经济现实的影响,“帮儿女带孙”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常态——清晨的小区里,总能看到爷爷奶奶推着婴儿车的身影;放学后的校门口,接孩子的老人队伍也格外整齐。


  也许是这种社会现象过于普遍,很多人不禁思考起这样一个问题:爷爷奶奶抚养孙子女天经地义吗?这份“隔代爱”能否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与补偿?


  2025年4月,原告邓某、张某就因为此纠纷起诉至仪陇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李某支付“带孙费”26万余元。


    “天价带孙费”咋回事?


  原告邓某、张某系被告张某某父母,被告张某某与李某系前夫妻关系,2025年3月,二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婚生子由张某某抚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生育一女一子后便外出打工,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二人在老家生活,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等全部费用均由原告二人负担。


  因小孩上学需要,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俩小孩随二原告居住生活在二原告在某镇租赁的房屋内。生活地点的转变使原告经济收入显著下降,无法负担原告二人和孩子们的基本生活,更无法保障小孩教育需求,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抚养小孩垫付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但二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支出,故二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的抚养费26万余元。


   “隔代爱”是否理所应当?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简单来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于(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具有抚养能力,而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才有义务抚养(外)孙子女。


  所以,本院认为,我国虽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


  如果老人是出于疼爱主动帮忙,比如日常接送孩子、偶尔照看孙辈,且子女在经济上已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家庭互助的情谊行为”,承载着亲情温暖,符合公序良俗,若将其等同于劳务交易,反而违背传统家庭美德。


  但是,若老人的付出超出了“自愿帮忙”的范畴,实际承担了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可以理解为老人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有权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子女偿还因抚养孙子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俗称的“带孙费”。


  本案中,二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祖父母代二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多年,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且二被告外出打工时将两个小孩托付给原告直接抚养,并通过转账形式支付部分抚养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二被告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支付费用。


   “带孙费”应当如何计算?


  在实际隔代抚养情况中,各项生活开支繁多琐碎,难以举证列明,更无法一一计算。那么,“带孙费”应当如何计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万余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可。但结合本地生活水平、二被告的收入状况以及原告提供的部分代付费用记录,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足以维系两个小孩的各种开支。


  此外,老年人在带孙过程中也能获得含饴弄孙的精神满足感,不应将其异化为纯粹的金钱行为。


  故本院折中酌定每个小孩的抚养费为每月800元,除了已经支付的4万余元外,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二人虽已离婚,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二人应当各自承担一半费用,即2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隔代抚养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呈现,是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结果,系家庭成员们基于血缘、亲情的关系对家庭分工共同作出的内部互助行为。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无法定的抚养义务,老人出于亲情对孙子女的抚养照顾,不是无偿赠予,不应将其视为理所当然。


  从法律角度而言,老人基于未成年人父母的委托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照顾,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应当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以及为处理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带孙费”的规定,并非要将亲情商业化,而是为了平衡家庭责任——既不让老人的无私付出被“理所当然”地忽视,也不鼓励将家庭互助异化为金钱交易。


  隔代抚养的本质是爱,而这份爱需要双向奔赴:子女多一份感恩与担当,老人多一份理解与包容,才能让“带孙”这件事,既暖人心,又合情理,更符合法律。


  


编辑:景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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