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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以法护航,共筑生态屏障
www.sq.nanchongpeace.gov.cn 】 【 2025-08-15 09:39:13 】 【 来源:顺庆区人民法院

  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布2个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件,积极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


  案件1:赵某某、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被告人罗某某到自然水域进行捕捞,赵某某开车搭乘罗某某来到南充市顺庆区新复乡大桥下的西河水域,由赵某某穿着水裤、背着蓄电池、手持操作杆电鱼,罗某某穿着水裤在其身后使用渔网、水桶捡鱼,二被告人通过电鱼的方式捕获黄尾鯝14.61千克。经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赵某某、罗某某捕捞作业地点为南充市顺庆区新复乡新复大桥下的西河水域,属于天然水域,其电鱼捕捞作业的方法为禁止使用方法,所得渔获物为黄尾鯝14.61千克。依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嘉陵江干流及其支流禁捕的通告》的规定,赵某某、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时间属于顺庆区禁渔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因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嘉陵江流域放流价值24106.5元的鱼苗(已实际放流168600尾白鲢鱼鱼苗);四、作案工具水裤一件、抄网一个、水桶一个、电瓶一个、电鱼用操作杆两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顺庆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水域设定相应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捕期,是为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禁捕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偷偷从事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本案中,法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展现了人民法院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决心,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放流与因非法捕捞导致的国家渔业资源损失24106.5元相同价值的鱼苗,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引导社会公众严格守法,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2:某养殖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泄行政非诉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某养殖公司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泄,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日向该养殖公司送达南环法南部罚字〔2023〕17号《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养殖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该养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罚金缴纳义务。2023年12月20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养殖公司直接送达了南环法南部催字〔2023〕15号《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该养殖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罚金缴纳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对行政区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养殖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南环法南部罚字〔2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泄污染环境引发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畜禽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随意处置不仅会对大气、水、农田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还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本案中被执行人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审理,对环境污染者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过程中防范污染环境的意识,有效维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坚定决心。


  


编辑:景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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