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协兴村赵家坝的竹林坡附近使用猎夹、猎套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猪獾等野生动物。2023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死体2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食肉目、鼬科、猪獾,猪獾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一只,共计价值1600元。
裁判结果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对扣押在案的狩猎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三、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充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四、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顺庆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不仅侵害正常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同时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法院不仅通过刑事审判追究非法狩猎者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决支付被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及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8副三重刺网、1个盆子、1根竹竿、1把抄网,划船由其居住屋外的西河水域往下游划行,次日凌晨到达新复乡“蓝城桃李春风”楼盘外的水域,将所携带的8副三重刺网全部下入西河中进行非法捕捞,后陆续收网,共捕获翘嘴红鲌6条共计6.56千克、乌鳢1条计1.14千克、鲫鱼2条共计0.28千克。后在罗某某家中鱼槽内查获其之前非法捕捞的鲫鱼7条共计1.07千克。经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罗某某在西河水域利用三重刺网捕鱼,属于在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裁判结果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处罚。综合被告人具有的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二、查获的8副三重刺网、1个抄网、1个盆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某承担国家渔业经济损失5809.6元。
典型意义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水域设定相应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捕期,目的是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禁捕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偷偷从事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本案是一起禁渔期、禁渔区顶风非法捕鱼的典型案件,严重破坏了嘉陵江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展现了人民法院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决心,同时此案也呼吁公众要严格守法,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擅自采用非法手段捕鱼,否则追悔莫及。
曾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易某某、贾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出资30万元入股的名义,取得顺庆区荆溪镇百亩大地原承租的被告人贾某乙、贾某丙、周某某、贾某丁、任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同意,经原承租人集体合议后双方达成协议新、老股东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双方分工协作以农业种植的名义,公然组织机械进行非法采矿。特别是2022年5月,相关部门要求停止非法采矿进行整改,但被告人曾某、易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周某某、贾某丁、任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借回填场地之名,继续进行非法采矿。经核查共计盗采销售的矿产价值约37万元。
裁判结果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易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周某某、贾某丁、任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禁采区盗采矿产,价值约37万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曾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2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退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非法采矿引发的刑事案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击非法采矿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顺庆区人民法院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维护辖区生态文明。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4日,因群众投诉,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部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粪污外泄到下方农田,田间黑色粪污明显,并流淌至大石岩村小河沟;同时进行了现场勘察。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7日就该合作社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6月8日,向该合作社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29日,向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同日对该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后督察,该合作社已停止粪污外排行为,但外排粪污清理不完全,整改不彻底。2022年9月5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养殖合作社处罚款5000.00元,于2022年9月6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某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某某。2023年3月14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该合作社直接送达。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5000.00元,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某养殖合作社存在“养殖产生的畜禽粪污未规范处置,泄露至外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该合作社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南环法南部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依法应予执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决定,即罚款5000.00元。
典型意义
畜禽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随意处置不仅会对大气、水、农田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还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本案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交付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支持生态环境部门重拳整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司法态度,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严格执法,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破坏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