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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万家丨内开?外开?我的家门谁做主?
www.sq.nanchongpeace.gov.cn 】 【 2024-02-01 11:28:20 】 【 来源:顺庆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杨某共同所有房屋与被告马某所有的房屋相邻,原告邓某、杨某及其家人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被告马某家门口。原告邓某、杨某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被告马某已将房屋原入户内开门改为入户外开门,影响了自己的通行,向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反映,经原告邓某、杨某,被告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马某多次协调无果,遂引起本案讼争。


  审理经过


  本案是一起生活中常见的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2024年1月31日下午,顺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承办法官当庭进行了法律释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如果各方当事人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将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对现场进行查勘后择期宣判。


  法官释明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相邻关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关系人在合理范围内,因对其不动产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权利必然会有所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有必要的限制和便利。如果受到侵害或者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编辑:景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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